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處理屬走私進口農產
品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且列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之走私動物
及其產品(以下簡稱私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私貨之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如附件一;執行人道處理之參考文件及作業
紀錄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應由銷燬處理機關為之,及其處理區域規定如
下: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臺灣本島。
(二)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地區。
(三)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金門地區。
(四)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區。
為因應緊急疫情需要,或前項所定銷燬處理機關無法處理時,防檢署
得指定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代為銷燬處理。
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方式如下:
(一)提領:查獲私貨數量過多,無法一次押運完成時,得分次提領。
(二)銷燬:
1.私貨以焚化、化製或掩埋方式銷燬處理。
2.私貨來自農業部公告為牛海綿狀腦病(BSE )發生之國家且有傳播
牛海綿狀腦病(BSE)之虞者,採焚化方式處理。
四、防檢署轄區分署配合查緝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私貨採樣送檢測時,應
通知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後續消毒及疫情監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