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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處理屬走
  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且列屬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之走
  私動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私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私貨之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如附件一;執行人道處理之參考文件及作業
  紀錄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應由銷燬處理機關為之,其處理區域規定如下
  :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臺灣本島。
(二)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地區。
(三)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金門地區。
(四)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區。
  為因應緊急疫情需要,或前項所定銷燬處理機關無法處理時,防檢局
  得指定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代為銷燬處理。
  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方式如下:
(一)提領:查獲私貨數量過多,無法一次押運完成時,得分次提領。
(二)銷燬:
  1.私貨以焚化、化製或掩埋方式銷燬處理。
  2.私貨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牛海綿狀腦病(BSE )發生之國
   家且有傳播牛海綿狀腦病(BSE)之虞者,採焚化方式處理。


四、防檢局轄區分局配合查緝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私貨採樣送檢測時,應
  通知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後續消毒及疫情監控事宜。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