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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主  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全文檔案「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