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全文檔案「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