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執行土石流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任務:
(一)配合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處理土石流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二)加強土石流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土石流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本會及各級政府相關單
位應變處理。
(四)土石流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土石流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時
,提出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
官之具體建議。
(七)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研判有
必要時,提出成立土石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
議。
(八)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局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襄助指
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工程司、專門
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
與。
(二)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以下簡稱防災中
心)主任兼任,襄助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局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並由
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本局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人員,由各業務組副組長、
簡任正工程司或本局及臺北分局指派人員擔任,辦理本小組與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聯繫事宜。
四、執勤地點及方式
本小組地點設於本局,執勤方式以人員進駐為原則,但經執行長報請
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開設及輪值規定:
(一)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上級機關指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防災中心
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2)三小時累積雨量大於一百五十毫米,且氣象局持續發布大豪雨等
級之豪雨特報。
(3)二十四小時累積降雨量達該區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百分之七十。
(4)其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2.進駐地點及人員:輪值主管一人、防災中心一人進駐本小組。
3.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分局,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該
分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局緊急應變小組)。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防災中心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已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
(3)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4)其他災害發生並有擴大之虞。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情資研判組:各業務組副組長、簡任正工程司擔任輪值人員。
ii.農林漁牧組:臺北分局指派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本小組:
i.輪值主管一人、監測管理組一人、防災中心一人、保育治理組一
人、農村建設組一人、綜合企劃組(含技術研究發展小組)一人
。
ii.資訊機房:技術研究發展小組指派人員輪值。
iii.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輪值時間: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
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
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二級開設,成立分局緊
急應變小組。
5.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得提昇為一級開設。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情資研判組:各業務組副組長、簡任正工程司擔任輪值人員。
ii.農林漁牧組:臺北分局指派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本小組:
i.輪值主管一人、監測管理組一人、防災中心一人、保育治理組二
人、農村建設組二人、綜合企劃組(含技術研究發展小組)一人
。
ii.資訊機房:技術研究發展小組指派人員輪值。
iii.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輪值時間: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
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
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一級開設,成立分局緊
急應變小組。
(四)各級開設輪值人力及時間,經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業務分工: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1.情資研判組:本小組簽准輪值表之派駐人員為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之聯繫窗口,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局主管業
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
2.農林漁牧組:臺北分局指派之幕僚人員協助本會農林漁牧組及上級
長官交辦事項等。
(二)本小組
1.土石流防災中心:辦理主管之災害應變、災情通報及聯繫與處置結
果彙整、陳報工作,並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辦理下列工作:
(1)評估相關機關各項預測情資,提供指揮官成立本小組之建議。
(2)協調各業務組工作分工及本小組開設相關事宜。
(3)研判氣象預報影響程度及雨量趨勢等資訊,評估土石流警戒範圍
、發布時機及通報作業。
(4)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等防災會議簡報彙整、製作及其他
應變工作。
2.監測管理組:辦理主管之水土保持管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援本小
組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操作說明)及交
辦事項。
3.保育治理組: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緊急處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
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操作說明
)及交辦事項。
4.農村建設組:辦理主管之農村再生、農村建設及其應變工作,並支
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操作說明
)及交辦事項。
5.綜合企劃組(含技術研究發展小組):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
關事宜,並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輪值操作說明)及交辦事項。
6.秘書室:辦理本小組行政庶務(輪值人員餐點、勘災車輛管理等)
支援、辦公廳舍巡視及水電供應等檢修事宜。
7.本局所屬各分局:
(1)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災情通報、現勘與緊急處理核定作
業。
(2)分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如發生重大土石崩塌災害,應依循重
大土石崩塌緊急應變流程規定成立專案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並依第五點規定通
知本局所屬分局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得邀集本會相關單位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本小組進駐人員,應接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本局相關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
,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業
務組及分局得依指揮官指示,指派所屬非輪值人員協助、聯繫及辦
理勘查等相關災害應變作為。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相關災情,隨時向執行長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五)進駐人員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送防災中心彙
辦。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本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派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林班地之土石流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由本
會林務局辦理,並副知本局。
(三)本局所屬分局應配合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分局緊急應變小組相
關作業規定。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或經防災中心評估後續
較無明顯致災之虞時,得由執行長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
本小組(含分局緊急應變小組)。
十、獎懲:
本小組成立期間,防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防災應變人員敘獎原則辦理敘獎;其執行不力致
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