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
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
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