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為規範補助公私立大
專校院、研究機關(構)、團體及法人等執行具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政
策研究及科技交流之計畫,加速農業科技之研發與運用,解決產業需
求及提高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農業科技補助計畫(以下簡稱補助計畫),指本會或所
屬機關補助除產學合作、科技專案及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計畫外,
與其業務相關之一般研究計畫。
前項補助計畫之經費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經費預
算項下支應。
三、補助計畫除本會或所屬機關法定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及用途並經立法
院審議通過者,或經專案核准者外,原則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其相
關資訊並應公開於本會或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徵選過程並應符合公
平、公正及公開原則。
四、補助對象: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公立研究機關(構)。
(三)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法人。
(四)農民團體、依法設立從事農業相關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在臺設立之農業相關國際組織或訓練機構。
五、補助項目或範圍:依本會或所屬機關於計畫徵件時公告之施政或研究
重點。
六、補助原則:
(一)合於補助項目或範圍並經審查通過,且計畫說明書經核定者,得予
全額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事由、活動或計畫已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並獲補助者。
2.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有前款所定不予補助情形之一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
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項。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本會或所屬機關於其網站公開徵求之計畫,應依徵件內容、作
業程序(含評分排序方式)及申請文件(含目的、內容、預期效益、
經費概算表等)辦理。申請文件並應於公開徵求期限內送交至指定
地點或以郵寄方式為之。倘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以郵寄方式為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經費使用
範圍及編列基準辦理,該手冊得自本會全球資訊網之計畫研提區下
載。
(三)補助計畫申請文件於本會或所屬機關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
八、計畫審查:
(一)審查方式及流程:
1.申請補助計畫主持人須擬具補助計畫申請文件,由計畫徵求之主
辦單位辦理,審查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會或所屬機
關代表,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
。
2.補助計畫申請文件之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相關作業得參照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辦理。
3.審查得以評分或序位排序,本會或所屬機關依該排序推薦補助計
畫,並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通知申請單位。
4.受推薦補助單位依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審查結果修正計畫內容,
提送正式計畫說明書,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核定後,始得補助。
(二)審查重點:
1.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施政或研究重點。
2.依本會或所屬機關訂定之審查項目,就計畫目標之妥適性及重要
工作項目與實施方法之可行性、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
能力、計畫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及預期成果之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
3.選定補助對象,除應審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
期間(指補助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本會或所
屬機關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4.審查表應含第二目之審查項目及其合適之配分、審查意見及評分
結果等內容;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平均為七十分以上者,始得
排序推薦補助。
九、簽約:
(一)受推薦補助單位依審查結果修正計畫內容,並提送正式計畫說明書
,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核定後,始得進行簽約作業。
(二)有關契約書之簽訂,原則上採用本會補助科技計畫契約書範本進行
簽約,如有具體事實需要,得經雙方合意修改契約條文。
十、計畫管制及成效考核:
(一)補助計畫之變更、督導及考核等,依本會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
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二)計畫成效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繼續補助或補助額度增減之參考。
十一、經費管理:
(一)研究經費核定後,其經費之撥付以分期辦理為原則,經費撥付方
式依契約書約定撥付。
(二)經費支用、核銷結報、抽查及財產管理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或所屬機關通知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於
時限內檢送會計報告,並依規定檢據核銷辦理結案。
十二、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依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辦理。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中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
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
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核准文件;涉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
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以臺灣特有種生物作為試驗材
料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核准
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於提送正式計畫說明書前,提送上
開申請證明文件,並於取得核准文件後,始得簽訂契約。
(二)補助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因服務機關(構)改變,需於新任
職機關(構)繼續執行該計畫者,應由原任職機關(構)檢附新任職
機關(構)之聘函影本及同意函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變更,經同
意後,本會或所屬機關與原任職機關(構)終止契約關係,並與新
任職機關(構)另訂新約,該補助計畫始得轉至新任職機關(構)繼
續執行。計畫主持人於原任職機關(構)執行補助計畫所購置之儀
器設備,須移轉至新任職機關(構)使用以繼續執行本會或所屬機
關補助計畫者,得比照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於一年至
五年內得不再核給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於辦理採購時,應遵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之規定。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或所屬機關補助計畫契約書及其他有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