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法規內容:
公告事項: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
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 (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
告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