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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法規內容:

公告事項: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
    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 (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
    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