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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農業科技專案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及管理學術機構參與農業
    科技專案計畫(以下簡稱農業學界科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術機構(以下簡稱學界),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設
    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本要點所稱農業學界科專,指運用學界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設施,
    採取整合性或跨領域之研發團隊模式,針對產業發展及政策需求所進
    行之目標或任務導向之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三、農業學界科專依其特性分類如下:
(一)產業導向型:指具產業利用性之創新農業技術及產品開發研究之專
      案計畫。
(二)政策需求導向型:針對既存或新興之農業政策問題,發展可具體實
      施整合解決方案之專案計畫。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學界,得向本會申請農業學界科專:
(一)具有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
(二)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人力及基本設備。
(三)支援計畫管理、財產管理、人事、會計、成果推廣等專案管理制度
      及專責管理部門。
(四)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
    前項所稱具有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指一校主導整合跨系、跨院或跨
    校之合作研究群。


五、本會應於年度農業學界科專徵選作業之前召開策略規劃會議,規劃農
    業學界科專之研究發展策略及研究主題。
    經本會核定屬急需推動之農業科技或政策法規相關事項,本會得推動
    特殊具時效性農業學界科專。


六、農業學界科專之徵求、評選及管理,由本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規定
    辦理。


七、農業學界科專審查重點項目如下: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
(二)計畫可行性、技術創新性、整合方式及方案實用性。
(三)執行人力適切性:
      1.計畫主持人應具跨領域視野、經驗及績效,在執行計畫期間,規
        劃充裕時間之投入,並負責計畫之規劃、整合、推動及經費運用
        之責任。
      2.研發團隊成員之分工及權利義務約定。
(四)計畫經費合理性。
(五)預期成果及效益。
(六)推廣機制及技術應用。


八、農業學界科專之績效考評作業,由本會依計畫所涉產業技術或政策領
    域組成績效考評小組辦理。
    農業學界科專績效考評之指標及相關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農業學界科專績效考評之結果,應納入後續年度農業學界科專研提審
    查之評分考量。


九、經本會核定之農業學界科專,由本會與學界簽訂農業學界科專執行契
    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計畫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
    冊規定辦理。


十、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之歸屬,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品種權者,其申請所生
      之規費及代理費用等,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十二、執行農業學界科專之學界應配合本會進行計畫管理、績效評估及後
      續成果發表展示等需求。


十三、利用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商業行
      為,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引用本會名義。但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
      果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第二點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以本
      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


十四、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