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飼料添加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行之。 第 3 條 列屬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之貨品,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 法,規定如附件。 第 4 條 除前條列屬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 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