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及中西太平
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訂定之。
二、漁船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赴中西太平洋
(作業區域如附件一)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之漁船限為延繩釣漁船,每年度船數最
高為六百六十艘。但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本會得適時公
告調整之。
四、漁業人申請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之延繩釣漁船,於九十九年
度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自一百年度起應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
十一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申請,報本會核准當年度
作業: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曾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例如:卸售太平洋黑
鮪交易證明文件,無實績免附)。
五、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該漁船之漁業人赴中西太平洋
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申請:
(一)未領有漁業執照或漁業執照逾期。
(二)有本法第七條之ㄧ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三)二十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未安裝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VMS),
或提出申請後VMS未正常回報。
六、九十九年度本會核准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之優先順序如
下:
(一)第一順位:前五年間曾具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者。
(二)第二順位: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不符合第一順位條件者。
(三)第三順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不符合第一順位條件者。
(四)前三款同順位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七、自一百年度起,本會核准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之優先順
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前一年度經本會核准捕撈太平洋黑鮪,具作業實績,
且前一年度未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
(二)第二順位:前一年度經本會核准捕撈太平洋黑鮪,具作業實績,
且其前一年度至少遵守下列事項之一,並以缺失較少者為優先:
1、依規定回報VMS。
2、據實填寫及繳交作業情形紀錄表。
3、申請漁獲證明書及辦理核銷。
(三)第三順位: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前五年間曾具捕撈太平洋黑
鮪作業實績。
(四)第四順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前五年間曾具捕撈太平洋黑
鮪作業實績。
(五)第五順位: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不符合第一至第三順位條件
者。
(六)第六順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不符合第一、第二及第四順
位條件者。
(七)前六款同順位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八、經本會核准赴中西太平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漁船,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漁船前往作業前,應先取得本會當年度核發之標籤,方得進行捕
撈。但經本會認定之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
(二)漁船海上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應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本會核發
之標籤。但船上標籤已用罄,且經報本會核准者,標籤得於卸岸
時附上。標籤從魚體上意外脫落並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
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記錄該魚體對應之脫落及替換標籤編號,
船長應再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更新(變更標籤編號)。
(三)漁船船長應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並應保留完整之作業情形
紀錄表影本至少十二個月。漁船有交付轉運魚貨到港、進港或卸
魚情事者,漁業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作業情形紀
錄表送漁船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漁業署備查。
(四)船長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訊向漁業通訊電台
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每尾重量、體長及捕撈時船位(格式如附
件三)。但體長得於返港卸售交易前再予填寫。
(五)漁船返港卸魚三日前,應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其預定卸漁港口及
日期。
(六)卸魚時,本會漁業署得派員檢查、丈量體長及體重,漁業人不得
拒絕。
(七)赴中西太平洋所捕撈之太平洋黑鮪漁獲,不論外銷或國內銷售,
均應依「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申請核發黑鮪漁
獲證明書作業規定」或「沿近海漁業類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辦太平洋黑鮪漁獲(業)證明書。但太平洋黑鮪
漁獲僅在國內銷售時,應於交易前完成申辦黑鮪漁業證明書,並
於十五日內向原核漁業證明書之機關辦理核銷。
九、漁業通訊電台於接獲船長通報後,應查明漁船船籍,並代為填寫太平
洋黑鮪漁獲通報表(附件三);漁業通訊電台應於每週星期二前該資
料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縣(市)政府,供其審查核發太平洋黑鮪漁
獲(業)證明書之用。縣(市)政府並於每月十日前彙整上月資料以
書面及電子檔方式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十、違反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者,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點、第八點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
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
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漁業執照、船長幹部船員執業
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