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 物產品依據、第一點第五十項、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 第二十二項「國家或地區欄」規定,增列韓國為火傷病疫區。
詳見附件「1040605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