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生產優質安全蔬果,
並確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如附件一)審
查作業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標章適用範圍:以生鮮蔬菜、水果為限。
三、申請對象︰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核准登記設立之農場。
四、本標章申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二。
五、申請程序:
(一)產銷班至少五人以上之班員聯名或農場負責人,填具「吉園圃安全
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檢齊下列各款文件
,由鄉鎮輔導單位代為向轄區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
)提出申請:
1.最近一年內經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等有關單位輔導病
蟲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等相關紀錄影本。紀錄內容應包括日
期、地點、指導人員及指導內容概要,並經參加之產銷班班員或
農場負責人簽名。
2.最近六個月內各申請班員(農場)經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
簡稱藥毒所)抽驗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3.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二)前款之產銷班或農場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得免檢附前款各目所
定文件,並以「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替代。
六、審查作業:
(一)各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應先將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送農改場審查
;審查合格者,邀請縣(市)政府、農改場、藥毒所及農糧署等三
個(含)以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查不合格者,各區分署退還
給鄉鎮輔導單位轉還給申請者。審查時,應有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農場負責人列席。
(二)各審查機關代表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四)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各區分署於審查會結束後五天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鎮輔導單位轉
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政府。
七、簽訂契約書:由各區分署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五),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八、續約:
(一)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者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
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六),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輔導單
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續約文件之初審:
1.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或農場連續記錄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
2.標章使用期限內受抽驗之「農藥殘留檢驗結果文件」。
3.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如附件七)。
(二)農改場將初審結果彙送各區分署,各區分署於收受後五天內,將審
查結果函知鄉鎮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
毒所及縣(市)政府。
(三)各區分署並應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辦理續約事宜,續約之有效期限
為二年。
(四)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流程圖,如附件八。
九、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之處理:
經簽約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嗣後如有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
之情形,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其內
應註明係增加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
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文件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彙送各區分署
同意後變更,期限至原約期屆滿為止:
(一)最近六個月內經藥毒所抽驗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十、標章印製:
(一)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一印製。
(二)套印標章:申請者於審查合格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十一、標章之申領及管制:
(一)黏貼標章
1.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黏貼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
發給領取清冊」(如附件九)並檢附前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
章使用情形調查表」(首次申請者免附),由鄉鎮輔導單位函
轉各區分署審查同意後發放。各層級均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
管制之用。
2.本標章由農糧署統一提供,經由其各區分署轉發給鄉鎮輔導單
位,再由鄉鎮輔導單位發給申請者。本標章之發放數量,由各
區分署衡量申請對象所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種類生產量、標章
存量等概況酌予發給,並以每季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套印標章:
1.申請者如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上
,應填具「申請套印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表」(如附件十
)並檢附設計圖樣,送由鄉鎮輔導單位函報各區分署轉請農糧
署辦理審查。審查通過者,由農糧署編訂識別號碼,提供申請
者套印於標章圖樣下端。申請者所套印之標章圖樣,其構圖及
顏色均應符合附件一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之包裝上亦不得加
印與本標章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
2.包裝資材製作完成後,申請對象應提供農糧署及分署一份備查
。
十二、標章之停用: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約或經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其黏
貼標章及套印標章之包裝資材,由鄉鎮輔導單位回收列管。
十三、追蹤查核:
(一)實地查核:各區分署負責規劃,並由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
負責抽查吉園圃安全蔬果申請者之標章管制、使用及防治紀錄簿
,並填寫「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班檢查紀錄表」(如附件十一)
。對於申請者之抽查次數,每半年至少一次。但一年內均未發現
違規紀錄者,得每年抽查一次。
(二)市售吉園圃蔬果檢查:農糧署、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應
定期或不定期調查本標章、標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確標示及
仿冒情事發生。
(三)蔬果抽驗:
1.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對於產銷班每班每年至少應就二名
班員之蔬果進行抽樣,農場每年至少應抽樣一次。必要時,得
採無預警或事先通知方式辦理抽樣。
2.上述抽取樣品之檢驗,送由藥毒所及其輔導之區域檢驗中心辦
理。
3.農糧署於蔬果重要產期,加強取樣抽樣。
十四、追蹤輔導:
(一)農改場負責指導申請者之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對於
申請者每年至少規劃輔導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藥之成效。
(二)鄉鎮輔導單位應每三個月實地輔導轄區內半數以上之申請者。
十五、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作業規範之規定;違反者,依下
列規定查處:
(一)未按時填寫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未填寫各成員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或拒絕接受查閱者:第一次經查獲違反者,
警告一次;再次經查違反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
查違反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二)申請者經審查通過,惟未經同意使用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本標
章,予以警告一次,並限期一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
使用本標章。
(三)田間、集貨場及市售之吉園圃蔬果,抽驗結果違反規定者之處置
:
1.使用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停止申
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2.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
3.使用禁用農藥及拒絕抽檢,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或停止使用
本標章一年。
4.一年內蔬果經抽驗結果,不符前三目規定累計達二次者,終止
申請者使用本標章。
(四)違反農藥使用相關規定: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
定裁處。
(五)申請者使用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蔬果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終
止申請者所簽訂之本標章使用契約,並依「商標法」等相關規定
處理。
(六)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
反標章契約情事: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七)經終止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
得重新申請使用。
十六、本標章辦理機關之掌理事項,如附件十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