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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類 目
標 準
一、
農作
(一)
種苗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種苗繁殖生產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
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
(二)
作物栽培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作物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
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三)
農作試驗
研究
從事植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遺傳、育種、
生物技術、種苗繁殖、植物營養、植物生理、栽培
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
料、病蟲害防治、採後處理、廢棄物利用、作物生
態環境、污染防治等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
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二、
畜牧
(一)
種畜禽生
應用生物技術從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之飼養、培育
、改良或繁殖,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
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二)
畜禽飼養
應用自動化設備或環境控制設施從事畜禽飼養,且
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
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三)
畜產試驗
研究
從事畜禽育種、遺傳、生理、營養、飼料作物、畜
禽產品利用、污染防治、資源再利用及生物技術等
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三、
水產
(一)
水產種苗
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飼料微粒技術量產水產種苗者。
(二)
循環水養
應用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者:
1.應設置養殖槽(池)、池水循環過濾設施、增氧
設備、水源儲存設備、污水處理設施、電力供應
設備、水質監控與自動投餌控制系統等基本設施
2.基本設施面積與基地面積配置比例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
3.養殖槽(池)每立方公尺水體蓄養水產物之重量
高於三十公斤。
(三)
水產養殖
試驗研究
從事水產生物育種、遺傳、飼料營養、生理、污染
防治及資源再利用之試驗研究,並配置養殖槽(池
)及污染防治設施者。
四、
林木
種苗
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
殖者
五、
推廣
教育
示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民團體從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實習農場。
六、
休閒
農業
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面積合計達三公
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
,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