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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產品外銷績優廠商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出口廠商協助將農漁民生
    產之農產品及加工品拓展至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表揚之出口廠商為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廠商,未受註銷、撤銷、廢
    止登記或暫停出口處分者。


三、(刪除)


四、納入本要點計算出口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為下列三大項計十類別
    :
(一)農糧產品
      1.稻米
      2.蔬菜及其製品
      3.水果及其製品
      4.花卉及其種苗
      5.茶葉
(二)漁產品
      1.魚類及其製品
      2.軟體類、甲殼類及其製品
      3.水產種苗及觀賞魚
(三)畜產品
      1.畜產品及其製品
      2.禽產品及其製品
    除前項類別外,必要時本會得增列其他具外銷競爭力或具市場潛力之
    類別。
    每年度納入各類別計算之產品及其貨品號列,由本會另行公告。


五、每年表揚之出口廠商遴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於每年四月間函請經濟部國貿局,依前點所定各類別之貨品
      號列,提供海關通關統計資料,計算個別廠商前一年及前二年之出
      口值。
(二)選出前點所定各類別出口值前五名之廠商名單,共五十名。
(三)依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三大項產品之特色,就選出之五十名
      廠商進行評鑑,評鑑項目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四)各類別經評鑑評分最高者為該年度該類別之績優廠商,合計十名。


六、本要點獎勵之內容如下:
(一)依前點所選出之出口廠商,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獲獎之出口廠商自頒獎日起一年內,由本會補助其參加國外展覽之
      費用,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可優先參加本會補助或委辦之國內外展覽或促銷活動等相關計畫。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