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不適用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及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循環原料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
項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之動物性循環原料與飼料混合之調製品。
循環原料飼料依其產品態樣,分為乾燥型態及濕式型態。
第 四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內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專業人員一人以上,
負責製造品管及檢驗工作:
一、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農化、水產製造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農化、化工、化學、畜產保健、水產製造等相關科畢
業且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第 五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之廠房空間及基本設施、廠區環境、生產設備,其設置
基準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