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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15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五年度至一百十八年度遠洋漁船運用通訊診察治療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5155447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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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漁業人權行動計畫,鼓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通訊診察或治療,以提升船員
    海上作業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經營者:
(一)領有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其漁船船員有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三條第十款國際醫療照護之需求。
(三)由符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提供前款漁船船員通訊診察、治療。

三、補助項目為船員隨漁船於海上或國外港口停泊期間,施行通訊診察治療之掛號費、診察費等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補助金額為經營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八十,每人每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每艘漁船每年度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補助期限為支出醫療費用後六個月內,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醫療機構開立診療費用收據或發票影本、經營者之帳戶存摺影本及領據,
    送所屬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申請。

六、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彙整申請書文件後,應協助檢視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彙整申請名冊及相關文件送本
    部審查。

七、經本部審查申請書文件,不符者應限期補正,審查合格者,補助款一次撥付申請人;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
    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申請期限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三)未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依第七點規定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四)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