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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15 1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親屬來臺探親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5155433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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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於漁船返回國內港口期間,提供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以下簡
    稱外籍船員)親屬來臺探親,期可透過親情慰藉關懷外籍船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領有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遠洋漁船經營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要件,為遠洋漁船經營者協助外籍船員親屬購買具名之往返機票,並辦理住宿。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比例及上限如下:
(一)補助項目:外籍船員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最多補助二人,且每名親屬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補助比例:補助遠洋漁船經營者支付前點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補助上限:每名親屬補助金額以實際發生費用為限,且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遠洋漁船經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所屬遠洋漁業公(協)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一)外籍船員親屬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來臺開立之往返機票憑證、前鎮漁港外籍船員會館或合法
      旅宿之住宿費用收據正本;於當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來臺開立之機票憑證及合法旅宿之住宿
      費用收據正本,應於下一年度提出申請。
(二)外籍船員與親屬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遠洋漁船經營者本人或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遠洋漁業公(協)會或區漁會受理前項補助申請後,應協助檢視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十日
    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本部審查合格後撥付補助款予漁業公(協)會或區漁會後由其將補助款一次給付合格申請人。
   補助款依申請日期排序撥付,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
    回:
(一)不符第二點申請條件。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符規
      定。
(三)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申請年度或前一年度違反漁業相關法令並受處分。但因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處分者,不在
      此限。

七、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