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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15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農地造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5022762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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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地造林,以改善農業
    生產與人民生活環境,促進水土資源及生態保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農地指農牧用地及其他得為造林使用之田、旱地目之
    土地,經農業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公告之地區為範圍。但河川行水區
    及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農地不予獎勵。


三、農地造林應以集團造林為原則,其面積除特殊地區經本會核准者外,
    每一集團不得少於十公頃。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最少栽植株數以符合
    附表一所規定者為限,所需苗木由本會指定之林業機構或團體按最
    少栽植株數加二成無償配撥。          


四、農地造林後不得影響鄰接田區之交通、作物生產或破壞原有灌溉排
    水系統;其鄰接生產作物田區之造林地並應保留十公尺之緩衝帶不
    予造植喬木。


五、農地造林發給造林人獎勵金,總額依臺灣省林務局所核算公私有林
    平均造林成本之三十計算,分兩次於第二年及第四年檢測成活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後核發之。檢測成活率未達標準者,得由造林人補
    植,於次年檢測合格後發給之。
    前項造林之農地如符合行政院核定「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後續計畫」(
    以下簡稱稻田轉作計畫)規定之集團轉作認定基準者,得依該計畫
    規定發給每期作每公頃四千元獎勵,但不得重複領取造林獎勵金。


六、造林之農地另依左列標準補貼之:
 (一)符合稻田轉作計畫認定基準者,每期作每公頃補貼一.五公噸稻
       穀,並以連續補貼六年為限。
 (二)不符合稻田轉作計畫認定基準者,每年每公頃補貼一公噸稻穀,
       並以連續補貼六年為限。
    前項補貼稻穀,按政府當年期輔導收購蓬萊稻穀價格折算現金逐年
    分期核實發給。


七、依本要點獎勵造林者,應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除
    速生樹種外,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皆伐。砍伐時應依林產物伐採查
    驗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但總伐木量不受「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
    之限制。造林後如林木生長過密時,得出售部分苗木供綠化美化環
    境之需,並得補植育成複層林,以利逐年擇伐。


八、農地造林後,不得藉完成造林為由申請地目變更或變更土地使用編
    定。如遇國家政策上需要增產糧食時,應配合政策恢復糧食生產。


九、違反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之規定者,未發給之補貼及獎勵金不予
    核發。


十、獎勵農地造林之推動,仍循推行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之組織體
    系辦理,即由中央及省政府派員組成「策劃小組」,縣市政府、縣
    市農會及有關糧管處、水利會、林區管理處組成「推行小組」,並
    由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工作站及林區工作站組成「執行小組」,
    各小組成員均增加林務人員;其育苗、配苗、造林技術指導及造林
    成果檢測等工作,由臺灣省林務局、臺灣省林業試驗所及各縣市林
    務課協助辦理。


十一、林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民或有關之民間團體組成林業工作隊,接
      受委託辦理農地造林、撫育及伐木等工作。


十二、獎勵農地造林面積以十萬公頃為上限目標,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
      度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