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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1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五年度遠洋漁船靠港整補補助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51533354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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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一百十五年度國際情勢持續變動及遠洋
  漁業經營環境變化,為促進能源管理、減少碳排放,並藉由漁船靠港
  整補之停航行為協助漁業資源復育與永續利用,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特依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措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措施。

二、補助對象:領有一百十五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之遠洋漁船經
  營者。

三、遠洋漁船經營者申請本措施補助,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鮪延繩釣漁船或圍網漁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之期間,靠泊附件一之國外港口連續九十日以
    上。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於一百十五年度秋刀魚漁季期間內
        未曾出港作業,且靠泊附件一之國外港口。
    前項第一款漁船,涉及違規案件經核處收回漁業證照者,其受處
    分期間與靠泊國外港口期間重疊之日數不予計算,並於處分執行完畢
    後續行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其靠泊國外港口日數不得併計。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併計:
  (一)漁船之原經營者經變更登記後,再次變更登記為原經營者,該同
        一經營者之經營期間。
  (二)配偶間、直系血親間漁船所有權移轉或因繼承而變更經營者登記。
  
四、補助金額基準如下,每船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太平洋、印度洋與大西洋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鮪延繩釣漁船:
        每船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太平洋、印度洋之冷凍黃鰭鮪組、一般組鮪延繩釣漁船或太平洋
        之季節捕鯊組鮪延繩釣漁船:每船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圍網漁船:每船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船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本措施及一百十五年度遠洋漁船作業補助措施之補助,應擇一申請。
       違反前項擇一申請規定者,受理單位或本部得通知申請人於十日
  內決定申請項目。

六、受理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
  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區漁會、小港區漁會、
  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或蘇澳區漁會。

七、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公(協)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一)靠港整補補助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三)漁船經營者存摺影本。

八、審核及撥款程序:受理單位應辦理初步審核,並彙整漁船申請人合格、
    不合格名冊及金額等申請資料,於每月五日前送本部審查,經本部核
    定後辦理撥付。

九、申請人有依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所處之罰鍰尚未繳清,對本部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之情形者,其依前點
  核定之補助金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撥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核定,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未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或第三點補助條件規定。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重複申請。
  (三)未於第七點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應檢附之文件內容不完備,經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四)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
        有違反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或相關作業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
    處分。但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者,不適用之。
 (五)提供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