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為建立危害預防管理制度並落
實執行,以確保所屬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農水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
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
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三、管理處應視工程規模及性質,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
等相關法規辦理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規劃安全衛生等相關設施納入
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
四、管理處辦理工程,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視工程規模及性質
,要求監造單位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一)監督查核計畫列明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查核項目、內容、
判定基準、查核頻率、查核人員及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二)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
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及「勞
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
,應列為查核重點。
(三)於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核點,據以執行。
五、管理處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
定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一)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
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三)管理: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
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
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六、管理處得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督導工程之安全衛
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
衛生督導工作,將督導考核成績納為相關人員績效或獎勵懲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