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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1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工程危害預防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建字第1158057174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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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為建立危害預防管理制度並落
    實執行,以確保所屬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農水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
    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
    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三、管理處應視工程規模及性質,於工程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
    等相關法規辦理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規劃安全衛生等相關設施納入
    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


四、管理處辦理工程,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視工程規模及性質
    ,要求監造單位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一)監督查核計畫列明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查核項目、內容、
      判定基準、查核頻率、查核人員及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二)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
      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及「勞
      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
      ,應列為查核重點。
(三)於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核點,據以執行。


五、管理處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
    定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一)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
      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三)管理: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
        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
        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六、管理處得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督導工程之安全衛
    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
    衛生督導工作,將督導考核成績納為相關人員績效或獎勵懲處之參考
    。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