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
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執行「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
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為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
三、補助對象: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或具合法經
營權之實耕人。
四、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國產有機質肥料:以購買憑證發票金額補助百分之八十,每公斤最
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元,每公頃二十公噸。
(二)鹼性土壤改良資材(硫磺等):以購買憑證發票金額補助百分之八
十,每公斤最高補助三十元,每公頃一公噸。
(三)機械施肥翻耕:每公頃工資補助一萬元。
(四)上述災損農田復耕所需肥料、土壤改良資材之種類及數量,得依本
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瞭解各田區之土壤肥力差異出具推薦文件,依
其實際需求補助施用。
有機、友善環境耕作之土地,參照上述補助項目、額度及數量,應選
用有機農業適用之肥料、資材。
五、補助申請及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展延受理期限。
六、收件單位: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鳳榮地區農會(以下簡稱收件農會
)。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文件:
(一)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
導措施申請表(附表一)。
(二)補助對象之身分證證明文件。
(三)耕作土地資料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
約、耕作同意書、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符合「實際耕作者
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
件等影本。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五點所定申請及執行期間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ヽ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未完全。
(三)已列入政府徵收範圍之農田。
九、補助款申領核銷程序:
(一)補助對象應於每批肥料、資材運到前,聯繫收件農會及本部農糧署
東區分署(以下簡稱東區分署)辦理數量查驗,由收件農會拍照備
查並填寫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
等專案輔導措施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二)。
(二)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收件農會:
1.匯款帳戶影本。
2.發票正本,並應註明買受人、肥料登記證字號、廠牌商品名稱、
數量、金額等。
(三)收件農會彙整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
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補助款領款清冊(如附表三)送東區分署審核
無誤後,應依核定之補助款領款清冊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補
助對象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轉帳(匯款)憑證應留存十年備查,
不得給付現金。補助款匯入補助對象之帳戶者,領款清冊補助對象
不用簽章。
十、補助對象及收件農會應配合東區分署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補助對象獲得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東區分署得撤銷或廢止
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補助對象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違背法令。
(二)與本要點指定用途不符。
(三)未依本要點有效運用。
(四)未依本要點用途支用補助款、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六)規避、妨礙或拒絶查核。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補助款與執行計畫所需作業費、加班費、物品、
雜支、旅費及相關業務費等),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東區分
署研提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