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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5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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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協助農(漁)民遭遇災害受損時,得以即時取得家計週
    轉金,特依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
    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以下簡稱
    本貸款)之對象,指位於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二條所定災區,具有受災事實,並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
       (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
      3.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
        銷班之班員。
      4.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5.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6.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
        補助。
 (五)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
        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
 (六)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
       農民。
 (七)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
       實,並符合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六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八)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
       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取得其農業
       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工作證明文件者。
 (九)其他經農業部公告者。
    前項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但第四款第六目
    及第六款對象,得為從事農產運銷或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


三、本貸款用途為支應農(漁)民遭遇災害受損時所需家計週轉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四、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全國農業金庫。


五、借款人應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
    )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
    構出具本人之受災證明文件,併同本貸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應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
    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
    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就其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基準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碼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八零五。但計算結果為負數者,貸款年利率為零。


十、本貸款之期限為一年,最終貸款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
    本貸款到期後應清償本金。屆期未清償者,應轉為貸款經辦機構
    之一般貸款,不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十二、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為一次撥付。


十三、本貸款寬緩期限為三個月,寬緩期滿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寬緩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借款人得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
      請本金緩繳,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貸款剩餘期限內,覈實審核。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
      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
      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本貸款送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者,於貸款期間免收保證手
      續費,並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就保證手續
      費給予補貼。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格式如附
      件三);違反切結書所定情事,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
      回本貸款本息。


十六、本貸款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以前,向貸
      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以前完成本貸款審查程序。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核准
      金額撥付完畢。


十七、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不受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
      業規範第二點規定限制。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