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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11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49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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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農業部(以下稱本部)畜牧政策,為推動廚餘養豬場加速轉
    型改以飼料飼養,依據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核定「
    因應非洲豬瘟之廚餘養豬政策調整輔導方案(草案)」,本部對
    於廚餘養豬農民轉用飼料及購置餵飼設施(備)提供相關政策性
    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稱專案農貸)之利息補助,以減輕農民資金
    壓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助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且經本部畜牧司納入廚餘養豬場補
       助名冊,並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或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規定。
 (二)貸款用途以購買飼料或購置餵飼設施(備)之新貸案件為限,
       購置餵飼設施(備)者須經本部畜牧司(或委託單位)審核通
       過。

四、本措施補助額度、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
    式如下:
 (一)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六佰萬元自撥
       貸日起一年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
       為上限。
 (二)貸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於補助
       期間及補助額度內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由本部補助。

五、申請期間: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前三點所定補助之借款人條件、補助額度、利息補助基準、補助
    期間、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及申請期間等,本部得視執行情形予
    以調整。

七、辦理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專案農貸規定申請文件,並填
       具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
       簡稱「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助名冊予以核對。
 (三)貸款用途為購買飼料者,由貸款經辦機構逕予審核。購置餵飼
       設施(備)者,經貸款經辦機構初審同意後,函送本部畜牧司
       (或委託單位)協助審查,審查通過後函復貸款經辦機構,貸
       款經辦機構續依專案農貸及徵授信相關規定審核辦理。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審核
       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貸款審核並
       撥款。

八、借款人應於一百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
    准廚餘養豬場轉型飼料之函文影本報送原貸款經辦機構備查。

九、貸款經辦機構於補助利息期間,應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
    應補助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
    部(畜牧司)申請補助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十、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
    用保證基金依前開所定期程及利息補助方式,結算應補助保證手
    續費,向本部(畜牧司)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十一、本措施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
      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十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
      撥付之全額或部分款項:
  (一)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或違反專案農貸規定及本部相關法
        令者。
  (二)未依第八點規定事項辦理。
  (三)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