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政府部門執勤犬,於服勤期間
之卓越貢獻及忠誠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政府部門執勤犬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光榮退役獎章
及特別功績獎章二種,其頒給對象如下:
(一)光榮退役獎章:列於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第七條規定之執勤犬清冊中,經政府部門核可於當年
度退役之執勤犬。
(二)特別功績獎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之執勤犬,於重大災害、
緊急事故、執行高風險勤務或跨國勤務中著有特殊優良功蹟,
或查獲重大案件以有效阻絕疫情或危害發生者。
三、本獎章頒給程序如下:
(一)光榮退役獎章:每年由本部依執勤犬所屬政府部門提報或經本
部確認退役事實後,統一頒給之。
(二)特別功績獎章:由執勤犬所屬政府部門填具政府部門執勤犬特
別功績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報送本部,由本部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報請部長核定後頒給之;推薦
表格式如附表。
四、本獎章之樣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