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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2 0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獎章頒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40073448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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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政府部門執勤犬,於服勤期間
    之卓越貢獻及忠誠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政府部門執勤犬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光榮退役獎章
    及特別功績獎章二種,其頒給對象如下:
 (一)光榮退役獎章:列於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第七條規定之執勤犬清冊中,經政府部門核可於當年
     度退役之執勤犬。
 (二)特別功績獎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之執勤犬,於重大災害、
     緊急事故、執行高風險勤務或跨國勤務中著有特殊優良功蹟,
     或查獲重大案件以有效阻絕疫情或危害發生者。


三、本獎章頒給程序如下:
 (一)光榮退役獎章:每年由本部依執勤犬所屬政府部門提報或經本
     部確認退役事實後,統一頒給之。
 (二)特別功績獎章:由執勤犬所屬政府部門填具政府部門執勤犬特
     別功績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報送本部,由本部組
     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報請部長核定後頒給之;推薦
     表格式如附表。


四、本獎章之樣式,由本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