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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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佐)證書與執業執照及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63493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1141212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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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請領、換發或補發下列證照,其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獸醫師、獸醫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獸醫師、獸醫佐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