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果園復原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位於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並實際受災無法
耕作農業用地之具合法經營權之實耕人。
(二)花蓮縣其他受災地區,經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依實認定具有受災事
實之實耕者。
三、本要點補助標準:
(一)經土石埋沒無法再復耕逕予果樹廢園者,補助廢園每公頃新臺幣(
以下同)十五萬元。
(二)土石埋沒經整治後重新新植果樹者,除原廢園補助每公頃十五萬元
,另依「一百十四年果樹種苗復耕補助種苗費明細表」(附表一)
補助新植果樹品項之種苗費,最高每公頃五萬元。
四、受理及執行時間:
(一)受理時間: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執行時間:本措施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五、申請方式:
(一)由農民填具「一百十四年花蓮縣馬太鞍溪流域果樹申請農田流失埋
沒輔導費用申請書(附表二)」,向土地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非為土
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
約書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3.申請人如係承租國有土地,應檢附國有承租地契約書(限本人即
承租人方能申請)。
4.地籍圖。
5.受災農地實際有種植果樹之證明文件或照片(如受災前照片或產
銷履歷、有機驗證證書等客觀種植證明文件),及受災後照片或
縣府核發之農田流失、埋沒救助相關憑證等可證明受災事實文件
。
6.其他審查所需之文件。
(三)受理申請之農會,視情形辦理實地勘查作業。
六、農會完成受理及審查後,於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農田
流失、埋沒專案輔導費用核撥清冊(附表三)及領據函送本部農糧署
東區分署核撥經費。
七、另行政經費部分由受理單位研提計畫後送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依行政
程序辦理審查。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
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