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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6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1025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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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
    加速進行設施重建及修復作業,恢復農作物生產經營,強化農業防災
    韌性,給予專案重建輔導措施補助,依據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
    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本部公告之
    一百十四年丹娜絲、七二八豪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農民、農民團體。


四、本要點受理及執行期限:受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執行期限於一百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興設
    ,一百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成果查核。


五、本要點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之農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位於農業部公告之現金救助地區
      ,且取得一百十四年「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水平棚架網
      室–整體結構」、「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水平棚架
      網室–塑膠布(網)」之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一百十
      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或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且有案可
      稽者。
(二)位於花蓮縣光復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
      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里長開立
      之受災證明書者。
(三)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
      里長開立之受災證明書者。
(四)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實者。


六、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溫網室主體結構重建及修繕:補助百分之八十;修繕限於更新部分
      結構零件或構件,不含披覆組件更新:
      1.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修繕每公頃最高補助八十三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七百二十萬元;修繕每公頃最
        高補助三百萬元。
      3.結構型鋼骨溫室每公頃最高補助一千四百四十萬元;修繕每公頃
        最高補助六百萬元。
(二)設施內之生產設備:補助百分之五十,包括溫室環控系統、水養液
      供應系統、光控式電動遮蔭、微霧降溫系統等,如附件一。
(三)溫網室擋水設施:每公尺最高補助八百五十元,每零點一公頃最高
      補助十八點七萬元(上限二百二十公尺)。設置方式結合溫網室設
      施或位於溫網室設施周圍,規格以砌磚牆或更高等級固定材料(如
      鋼筋混凝土等),牆面厚度至少十二公分、自設施地面起算六十公
      分至八十公分,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披覆組件更新:塑膠布溫網室整組含頂部及周邊塑膠布(網)披覆
      組件更新,每公頃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塑膠布(網)頂部更新
      每公頃最高補助五十萬元;水平棚架網室防蟲網限整組更新每公頃
      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五)依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災害審核通知核定面積為原則,超
      過部分比照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辦理。


七、申請溫網室設施重建與修繕應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
    市、區、地區、縣級等農會或農糧署授權受理之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九、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