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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6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農糧作物一級生產型農企業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1024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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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侵襲,加速進行
    溫網室設施重建及修復作業,恢復農作物生產經營,強化農業防災韌
    性,給予專案重建輔導措施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縣市本部公
    告之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一
    級生產型農糧作物農企業。但不含國營事業。


四、本要點受理及執行期限:受理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一百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興設,一百
    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成果查核。


五、本要點申請資格:
(一)因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侵襲致結構受損及溫網室塑膠布(網)破損
      ,須拆除進行重建或更新溫網室披覆組件,並取得受災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受災證
      明文件(影本)者。
(二)位於花蓮縣光復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
      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里長開立
      之受災證明書者。
(三)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本部農糧署或其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
      實者。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基準、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查驗及撥款等
    作業,詳如附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