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侵襲,加速進行
溫網室設施重建及修復作業,恢復農作物生產經營,強化農業防災韌
性,給予專案重建輔導措施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縣市本部公
告之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一
級生產型農糧作物農企業。但不含國營事業。
四、本要點受理及執行期限:受理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一百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興設,一百
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成果查核。
五、本要點申請資格:
(一)因一百十四年天然災害侵襲致結構受損及溫網室塑膠布(網)破損
,須拆除進行重建或更新溫網室披覆組件,並取得受災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受災證
明文件(影本)者。
(二)位於花蓮縣光復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
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里長開立
之受災證明書者。
(三)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本部農糧署或其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
實者。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基準、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查驗及撥款等
作業,詳如附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