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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7125353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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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漁會員工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職達一日,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
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上述「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