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5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所稱之「血親」,按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8124896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漁會總幹事不得聘僱其本人、配偶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員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所稱之「血親」,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然養子女與其本身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繼續存在。因此本條所稱之「血親」,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