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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1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非洲豬瘟通報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114186313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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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擴散
  ,鼓勵養豬農戶於發現可疑案例即時通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
  四年十一月六日止。


三、養豬農戶於場內豬出現非洲豬瘟可疑症狀(出血症狀、如附件)時主
  動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通報人姓名、牧場名、聯繫電話、身分證號碼。
(二)提供豬隻出血症狀(含體表或內臟)之清晰照片、影片圖像檔案。


四、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接獲提供之事證後先行檢視資料完整性,資料不
  完整者應通知通報人補正,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逕予結案。


五、資料完整且外觀症狀符合疑似案例者應受理並派員前往現場訪視並採
  樣送檢(三隻豬,不足三隻者全採)及填寫病歷調查記錄(如附表)
  。


六、獲受理案件本署將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發放:
(一)養豬農戶已被防疫機關納入採樣目標牧場。
(二)養豬農戶通報日有豬隻死亡送化製頭數異常。
(三)該次通報檢測結果與前次檢測結果相同。


七、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保留資料十年,造冊並將第五點資料(含檢測
  結果報告)一併提供本署備查,並代為發放。


八、同一牧場有二人以上分別通報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通報者;如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九、本署應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內發給獎勵金;如發現有不實或詐領情事,
  除依法追究外,應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