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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造林基金比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804604900號;農林務字第0981741651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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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經水字第09804604900號
   農林務字第0981741651號
訂定「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造林基金比例」,並自即日生效。
附「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造林基金比例」
部  長 施顏祥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造林基金比例
一、本提撥比例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提撥比例計算公式:
提撥比例F(%)= 實際使用林地面積(公頃)× 32(萬元/公頃) ×100%
直接工程費(萬元)
公式定義:
一、「提撥比例」為依實際使用林地面積乘以每公頃單位面積之提撥費用
    (32萬元/公頃)計算可提撥造林基金總額,再除以直接工程費換算
    成提撥比例。
二、「實際使用林地面積」係指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範圍及水庫淹沒區等
    實際改變原林地使用用途之面積。
三、分子“32”為參照「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所規定前6年每公頃發給造
    林獎勵金新臺幣32萬元作為計算基準。
四、「直接工程費」係指發包工程金額,包括施工費、環保安衛費、品管
    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均在內。
五、上述「提撥比例」公式將依不同水資源開發計畫使用林地面積及其工
    程費而有不同之提撥比例。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