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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6312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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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項目如下: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含精液)禁止移出飼養場所。
(二)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之豬隻屠體(
   含內臟)停止運出。
(三)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起
   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二)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
   十三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三)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
   二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四、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受本措施之限
  制。


五、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屠
  宰場途中豬隻,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時前到達,到達
  後禁止移動。


六、違反本措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本部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一四一八六三○八二號公告
  ,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