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項目如下: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含精液)禁止移出飼養場所。
(二)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之豬隻屠體(
含內臟)停止運出。
(三)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起
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二)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
十三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三)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
二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四、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受本措施之限
制。
五、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屠
宰場途中豬隻,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時前到達,到達
後禁止移動。
六、違反本措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本部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一四一八六三○八二號公告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