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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5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600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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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
          利、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
          之國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如下:
(一)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及紐西蘭
      :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
(二)澳大利亞:有機農糧產品、有機農糧加工品、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
      產加工品。


二、前揭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該國家境外依其有機管理法規及技術性規
    定執行驗證之結果併予採認,並以公告產品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