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營養繁殖的石竹科之石竹屬(Dianthus)植物。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南部。
(二)栽植時期:十月下旬。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十月間提供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四至六對葉之發根扦插苗五十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
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特別是
Fusarium、Verticillium.及virus。植株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修
剪之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或防雨設施中進行栽培為
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
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石竹慣行之栽培法進行,以不摘心、不除蕾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長期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執行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石竹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
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