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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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查定為宜林地之超限利用山坡地,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領得造林獎勵金者,經合法變更為宜農牧用地,如切結願意繼續造林者,仍得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38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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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查定為宜林地之超限利用山坡地,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領得
造林獎勵金者,經合法變更為宜農牧用地,如切結願意繼續造林者,仍得
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