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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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10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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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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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
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經行政院核
定之公共工程」、「申請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跨越三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之交通系統」及「工程經費(不含土地費用)達新臺幣二十
億元以上」。另本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四一八四二○
○六號令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