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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17: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4條第2項第2款「一定規模以上」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9186568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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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一定規模
以上」,指崩塌面積十公頃、崩塌體積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十公尺以
上者。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