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營
造健康優質的森林,以永續經營的理念,發揮多項森林服務優質功能,訂
定「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輔導森林經營者,進行林業多元方式
經營,以達成兼顧木質及非木質之竹木類林業生產、森林環境育樂、林下
經濟發展等多方效益,及提高該規範作業執行效率,特訂定本執行注意事
項。
二、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編撰計畫書:
1.前置作業:
(1)計畫書範圍土地需整合30公頃以上且處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土地。
(2)本署各地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媒合林主與專家學者
、林業技師編擬5年為1期之「森林經營計畫書」(範本如附件1)。
2.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時,協助之專家學者應參考相關資料庫或文獻(包含
:瀕危動物或植物紅皮書之珍稀植物等圖資套繪、文獻資料、數位資料庫等)
,分析盤查並比對計畫範圍之環境、動植物資源資料,參考生態環境檢核表
(如附件2)進行評估,並彙整地方意見及訪談權益關係人經營意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各地區分署應主動提供本方案相關諮詢、釋疑等之
協助。
3.森林經營計畫書「經營規劃方案」所羅列之各計畫項目及規劃表,應依作業
別分年填列執行之地點及規模。
4.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所需費用,得向轄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或
向各區分署申請經費補助(流程如附件3)。該計畫需委請森林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或團體(如技師公會)辦理,同時應於指定系統研提補助計畫並檢附委託內
容與費用之文件資料(包括撰擬經營計畫書全部費用)。補助費用為撰擬經營
計畫書全部費用之50%,專家學者撰寫費用由申請單位向專家學者協議決定。申
請森林經營計畫書補助計畫檢具項目:
(1)申請核定:檢具申請單位與專家學者約定之經費協議相關文件、森林經營計
畫書內容大綱1份、土地整合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辦理審核。
(2)核撥:補助計畫核定後,各地區分署得分期撥付補助款,俟森林經營計畫書
完成後檢具申請撥付餘期經費。
(二)審查作業程序:
1.森林經營計畫書,屬「行政指導」性質,係林業主管機關對於林農團體
整合規劃森林經營,進而達到永續目標之可行性評估,以為後續受理申請林業
相關補助之依據。
2.森林經營計畫書受理審查單位及程序(參閱附件4):計畫經營區域應為同一
行政區域之土地,如權責部分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地區分署等不同轄
管機關,應以轄管土地面積比例最多之權責機關為受理機關,後續再由受理機關
轉送本署各地區分署審查;國有財產署放租之土地,權責則歸屬由本署各地區分
署負責審查。
3.各地區分署進行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共同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或會議審查均可,經審查通過後則副知相關機關及送本署備查。
4.森林經營計畫書規劃之各項林業經營作業項目,後續執行時仍須依現行各
項法規規定,逕向各該管之主管機關取得同意或提出申請核准,始得辦理。
5.提出森林經營計畫書審查之申請單位應一併檢附合法登記文件、計畫範圍內各
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書等文件提出申請,如非經營主體所有之土地,應另檢
具「委託(林業經營)切結書」(至少6年供林業經營使用)」(如附件5)。
6.森林經營計畫書經核定通過後,分年計畫執行得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
規範」補助基準,每年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各地區分署申請補助計畫。
三、審查森林經營計畫書之補助項目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項目:
1.林業機具。
2.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等資材。
3.森林育樂發展。
4.辦理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驗證(如FSC森林驗證)。
5.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理(喬木類造林地新植及撫育、竹林經營、疏伐作業
、造林育苗)。
6.辦理獎勵輔導造林地中後期撫育及疏伐。
7.森林作業道(為森林經營或產業發展之需要,規劃新設或修築森林作業道)。
8.環境監測(適用範圍:伐採完成後3年內之林地環境監測計畫)。
9.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
(二)應備文件:
1.經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書(申請6.辦理獎勵輔導造林地中後期撫育及疏伐及9.
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免附)。
2.申請者登記合法證明文件。
3.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以指定系統上傳列印為依據)。
(三)各申請補助項目注意事項:
1.林業機具:
(1)林業機具係指造林育苗、竹木收穫及林下經濟所需之造材、集材、運材、貯
存、木(竹)材分等及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所需林業機具。
(2)受補助之機具(組)須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以新購或
完成組裝為限,並應噴有「林業保育署○○○年度○○○計畫補助」字樣。
2.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等資材:以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
理、森林育樂發展、森林作業道等計畫以外資材為限,包括林業機具使用所需之
配件(如防護用具等)。
3.森林育樂發展:
(1)森林育樂發展包含森林育樂、森林療癒或環境教育等項目,依每案所提計畫內
容審查其發展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補助項目不包括硬體設施及設備)。
(2)為提高森林育樂發展品質,增加服務項目、強化人力培訓及環境場域整備工作
,於不涉及衍生性收入項目條件下,得提出必要之項目補助。
4.辦理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驗證(含FSC森林驗證):以辦理驗證所需規費為限(不
包含業務費)。
5.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理:
(1)申請本項補助以經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書內容為限。辦理1至6年新植及撫育工
作,如符合申請獎勵造林計畫,應以輔導參加該計畫為優先,如造林樹種非獎勵造
林樹種且為產業用材所需者,亦得納入本項申請。
(2)撫育年度計算,以參加森林經營計畫新植造林次年度起算或曾參加獎勵造林計
畫實際撫育年度計算。
(3)辦理疏伐作業,應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作業。有關執
行疏伐度強弱,應考量整體林分未來經營方式及目的,於森林經營計畫書中審慎
規劃確定。
(4)竹林經營應以竹材生產或採筍為主體,同一塊地當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不得重複。竹林經營作業查驗,主要在於確認林主是否依據森林經營計畫各分年
規劃進行相關竹林地砍伐老竹更新或整理之作業,檢核方式得以目測進行。原則
上,如辦理砍伐老竹更新作業,屬叢生型竹類者,以每叢留存不超過3株新竹、屬
散生型竹類者,以每2平方公尺留存不超過1-3株新竹,為判斷標準;如辦理竹林
刈草、除蔓等整理,則以實際作業面積不得低於申請土地面積三分之一為原則。
(5)作業面積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署各地區分署亦可利用如無人
機影像拍攝比對或GPS現場座標資訊套圖等方式進行查核,查核面積於申請面積正
負5%誤差值範圍內可視為申請面積。
(6)依經營計畫書分年辦理育苗作業,以提供計畫內造林所需為限,新植造林所需
苗木培育株數以每公頃1,500株數計算,當年度如實際新植造林未達計畫面積,已
培育未及出栽新植苗木株數則列入留床苗數量。查核方式,申請者育苗完成後通知
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各地區分署)派人於苗圃進行盤點並做成
紀錄,以為後續核撥經費依據。
6.辦理獎勵輔導造林地中後期撫育及疏伐:
(1)本項主要係配合獎勵輔導造林政策調整,縮短獎勵年限,並接續參加獎勵輔導
造林計畫期滿之後續林木中後期撫育輔導措施。
(2)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行號等,申請補助辦理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期滿後林
木中後期撫育及疏伐作業,應檢附未來5年作業規劃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除辦
理自有林地撫育及疏伐等相關作業外,亦得納入符合資格條件個別林農之委託林
地,併入申請計畫辦理;申請對象應逕洽前述個別林農並取得「委託中後期撫育
施作同意書」(範本如附件6)後,原則於當年度4月30日前填報申請「中後期撫
育計畫申請書」(範本如附件7)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或向本署各地區分
署申請經費補助。
(3)透過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向各地區分署申請者,須於補助計畫施作完
成後,提供委託施作完工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8)函送各地區分署備查。
(4)申請疏伐作業補助,應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作業。
7.森林作業道:
(1)申請單位應於森林經營計畫書森林作業道規劃表中規劃各項作業道長度需求,
並提供圖資套繪圖面,憑以申請計畫經費補助。計畫請撥經費,應檢附作業道施
作前、後照片及其他憑證資料及實地查驗新設或維護長度後憑以辦理。
(2)新設作業道以水土保持計畫設計圖面長度為補助依據。
(3)常態性維護補助項目以當年度實際造林或伐木作業區範圍面積為基準,計算
補助作業道長度,作業道路線、長度之地理資訊套繪圖及坡度等圖資,申請人應
主動標示明確,俾便進行審查。
(4)申請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
8.環境監測:
(1)以核定森林經營計畫書之伐採區域,伐採完成後3年環境監測計畫為限。
(2)監測項目至少應包含伐採後之林相變化、林木復育生長情形或其他野生動植
物等項目,可依實際需求增加監測項目。
(3)請撥經費款項,需檢附完整監測報告1份與其他憑證資料辦理。
9.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辦理本項計畫無需待森林經營計畫書核定通過後始得撥
款,補助經費得實際執行進度分期撥付,結案時需檢附完整編撰之森林經營計畫
書1份。
四、年度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森林經營計畫書經核定後,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十點補助
基準申請經費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程序(如附件9):
(二)申請單位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編列申請計畫說明書(格式
如附件10)。
(三)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書如包含公私有地及國有租地、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單
位得依前述土地類型分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本署各地區分署申請。
申請流程有二:
1.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辦理者,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辦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申請核轉本署各地區分署:
計畫申請單位應至指定系統研提補助計畫後上傳及函送本署各地區分署核定。
2.向本署各地區分署申請:申請單位應至指定系統研提補助計畫後上傳系統及函
送分署核定。
3.林業合作社得依實際辦理新植造林、撫育或疏伐計畫工作,需要編列行政業務
費用,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為原則。
4.計畫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檢附成果報告書及結案會計報告表送各地區分署辦理
結案,並將成果報告報送本署備查。
五、輔導、督導及查證:
(一)各地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應
不定期辦理各項輔導及督導工作,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辦理,以為次年或
往後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依據。
(二)年度結束後,各地區分署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業務期末檢討會,本署得不定
期辦理相關計畫督導及查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