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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1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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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辦理野生動物保育
工作績效優良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擇優頒發
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並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
得遴選為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
 (一)查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二)辦理野生動物救援或野放工作。
 (三)辦理野生動物醫療、收容或護生等工作。
 (四)捐助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五)其他對野生動物救護或其生命教育等工作之推動。

三、本獎項之遴選,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署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就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檢具推薦書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
資料,向本署推薦為候選者;各機關一次以推薦二名為限。

四、本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業務單位就推薦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約
晤候選者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定入選名 單,以五名為限。
(三)核定:由本署署長依評審小組審查結果核定,以三名為限。

五、評審小組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派(聘)之,組成評審小組五至七
人,由本署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
 (一)本署有關組、室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專家學者。

六、評審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七、本獎項得獎者,於本署主辦公開場合表揚,頒給獎牌(座)一座,並
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非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由本署通知得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參與之人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

八、曾獲選本獎項者,不再重複給獎。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九、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註銷獲選資格,並收回獎牌(座):
 (一)所推薦之事蹟有虛偽不實。
 (二)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