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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1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裝設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34268號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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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遠洋漁業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裝設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簡稱UPS)
           及顯示螢幕等設備。
(二)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指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指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領有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並購買及裝設一套符合第四點規定之
       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

四、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格、設定及安裝規定:
(一)主機規格:
  1、支援類比或網路/數位訊號傳輸。
  2、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或使用現有之船位回報器記錄漁船即時船位。
  3、須配有螢幕,可顯示各攝影鏡頭錄影畫面、系統狀態及剩餘硬碟空間。
  4、支援系統診斷功能,並儲存診斷紀錄;診斷紀錄應至少包括:
  (1)開機、計畫關機、非計畫關機(如斷電)。
  (2)攝影鏡頭連接狀況。
  (3)攝影鏡頭斷線或其他故障情形。
  (4)剩餘硬碟空間。
  5、可支援四支以上攝影鏡頭。
  6、硬碟總容量須足以儲存一年以上錄影時間之檔案(內建硬碟總容量小型鮪延繩釣漁船、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至少十六TB)。
  7、內建多顆硬碟時,須採單硬碟輪流儲存模式。
  8、硬碟須支援Microsoft Windows作業系統電腦直接或以安裝軟體讀取、播放與匯出影像檔及系統診斷紀錄檔。
(二)攝影鏡頭規格:
  1、具夜視功能。
  2、防水防塵等級須為IP66以上。
  3、攝影解析度至少支援二百萬像素。
  4、攝影張數至少支援每秒十五張(幀)。
(三)主機錄影功能應符合下列設定:
  1、影像須包含時間(UTC格式)、船舶位置(WGS84格式)及船舶識別碼之水印。
  2、影像格式應以MP4、AVI或其他經廣泛接受之格式儲存。
  3、影像壓縮格式為H. 265或更高壓縮比之格式。
  4、錄影解析度至少二百萬像素。
  5、錄影張數至少每秒十二張(幀)。
  6、錄影影像畫質(圖像品質)至少設定「中等」或「一般」以上。
(四)安裝規定:
  1、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之攝影鏡頭前不可有遮蔽物,安裝角度須可清楚拍攝該空間人員活動狀態;攝影鏡頭使
         用數量及裝設示意圖,如附件一。
  2、不斷電系統(UPS)及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螢幕連接線路須與主機穩固連結不易鬆脫。
  3、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安裝及設定皆須由施工廠商之專業人員執行。

五、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套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費用(含安裝費用),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一百十四年度補助裝設之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以十套為上限,依申請日期排序;申請船數超過十艘,且不能
       依申請日期排定先後順序時,由本部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之。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提出申請:
(一)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主機及攝影鏡頭設備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其內容須包含
           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所附機器序號。
(二)本要點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之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各項設備之外觀、機器序號及裝設攝影鏡頭現場照片,並應清楚顯示該設備位於該船之相
           對位置。
(四)從主機下載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影像檔案,並符合下列規定:
  1、每支鏡頭之錄影檔案皆需下載。
  2、錄影時間長度至少一分鐘以上。
  3、檔案規格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
(五)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錄影功能設定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拍攝主機操作介面畫面之照片應清楚顯示下列項目:
  1、各攝影鏡頭錄影畫面。
  2、系統狀態。
  3、剩餘硬碟總空間。
  4、影像壓縮格式。
  5、錄影解析度(像素)。
  6、每秒錄影張數(幀)。
  7、錄影影像畫質(圖像品質)設定值。
(六)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前項申請不符合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七、對外漁協受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派員至現場查核,並每月彙整前一個月之合格及不合格名單送本部核定。經本部
       核定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
        回:
(一)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裝設之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不符合第四點規格、設定或安裝規定。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方式申請,或申請文件資料不符規定,經命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四)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五)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抽查有未使用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記錄海上作業情形,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六)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錄製之影像檔及診斷紀錄檔至少三年。
(七)違反第十點第三項規定,未配合提供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錄製之影像檔及診斷紀錄檔,或其讀取、播放及匯出
           軟體予本部漁業署,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八)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
(九)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接受補助裝設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後,應於每次出海作業時使用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詳實記錄海上作業情
        形,並配合本部漁業署抽查船舶電子觀察使用狀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抽查有未使用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記錄海上作業情形者,本部應命限期改正。

十、申請人應保存船舶電子觀察員系統錄製之影像檔及診斷紀錄檔至少三年。
       申請人應配合本部漁業署要求,提供前項影像檔及診斷紀錄檔;其需要安裝軟體讀取、播放及匯出者,申請
       人應配合提供該軟體。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應命限期改正。

十一、申請人依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因申請船數超過第五點所定補助套數限額,致一百十四年度未獲補助者,得列
           為一百十五年度優先補助對象。

十二、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部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