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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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立法理由:
1140512-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全文檔案:
1140512-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odt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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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旨:訂定「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