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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2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技術職系專長轉換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4011265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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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業務需要及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提升
    同仁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及核心能力,規劃專業訓練
    課程(以下簡稱本訓練),協助同仁儘速取得職系專長,以利業務發展
    ,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第
    一款、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本訓練由本部各單位主管依序推薦適合調任農業技術職系業務之編制
    內正式職員參加,另得視推薦人數函請所屬各機關首長推薦人員參訓
    。但於課程開始日起五年內有退休規劃及屆齡退休者,或一年內欲轉
    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者,均不得報名參訓。

三、本訓練擬薦送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參訓。本部薦送人數不足二十人時,
    得由所屬機關(構)薦送適當人選;超過二十五人時,提交本部甄審暨
    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奉部長核定參訓人員。

四、本訓練以薦送參加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進修推廣部所開設之三百二十
    小時(或二十學分)農業技術專業課程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農業技術專業課程,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技術
    職系應試科目表中之專業科目。

五、本訓練利用公餘時間上課,期程以課程實際開設情形為準。

六、本訓練參訓人員得申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二萬元,所需經費由
    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基於訓練資源有限,並課以參訓人員完成訓
    練之責任,所需費用均由參訓人員先行墊付。課程結束後檢附成績單
    (各科成績七十分以上)、結業證明書及收據,本部人員予以補助本
    訓練費用。
    
    所屬機關(構)人員,得由各機關(構)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