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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0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甘藍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13421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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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十字花科(Cruciferae)蕓苔屬(Brassica)之白
    甘藍(White Cabbage Group) {formerly Brassica oleracea var 
    alba DC}、皺葉甘藍(Savoy Cabbage Group) {formerly Brassica
    oleracea var sabauda DC}、紫甘藍(Red Cabbage Group)
    {formerly Brassica oleracea var rubra DC} 等品種,及其種間雜
    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九月至十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
      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八月檢定種植前,提
      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二十公克。提供性狀檢定之種子外
      觀必須完整且健康、具活力、未遭受病蟲感染。
(三)試驗設計:檢定材料於一百二十八格穴盤播種育苗,播種後約二十
      八天苗齡之穴盤苗定植於田間。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
      ,採作畦栽培。畦寬一百二十公分作畦,雙行種植,株距四十至五
      十公分,調查株數每小區至少四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甘藍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甘藍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