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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5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紫薇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3418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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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千屈菜科(Lytnraceae)紫薇屬之紫薇(Lagerstr
    oemia indica)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五月份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應於每年三、四月間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
      品種二年生以上無性扦插繁殖苗,莖長超過十公分,灌木型莖徑超
      過一公分,需具備三枝主枝以上;喬木型莖徑超過三公分,具十片
      以上完整展開葉之植株各十株,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
      、根系無斷根、受損或經修剪之完整植株,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物不得經任何藥劑及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性狀調查以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
      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紫薇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一年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
    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紫薇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