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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740469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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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
    查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查林業
    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林業工作雇主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申請認定符合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規定(以下簡稱申
    請認定):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
(三)申請人為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應另檢附營業登記項目載有種
      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且於申請當月前
      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至少五件以
      上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為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
      及私有林主,應另檢附經營森林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認定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一)未符合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情事。


五、本部為審查申請認定,得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經營現況。


六、申請認定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
    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經認定合格後,有第四點所定情形時,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認定合
      格之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