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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30072058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寵物管理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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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寵物食品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輸
    歐盟寵物食品衛生品質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議會和理事會第
    142/2011號及第1069/2009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寵物食品工廠生產之寵物食品輸銷至歐盟地區,依歐盟規定應登
    錄於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合格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者,得依本
    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登錄合格名單。


三、申請登錄合格名單之寵物食品工廠,應經本部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
    目分為書面審查及工廠現場查核。


四、申請登錄合格名單之寵物食品工廠,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辦理書面審查: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寵物食品工廠平面配置圖(含廠房、廠區、生產設施及設備)。
(三)寵物食品工廠標準作業程序書及紀錄文件清單。
(四)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包括HACCP小組成員、產品
      製造流程、危害分析工作表、重要管制點判定、危害分析重要管制
      點表、重要管制點之管制界限及監測、矯正措施、原物料進貨管理
      程序書等。


五、本部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不齊全
    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四十五日內補正;必
    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
    過四十五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寵物食品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部辦理
    工廠現場查核。


七、本部辦理工廠現場查核,應邀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學
    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依「登錄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
    衛生評鑑查核基準」(附件二)及「登錄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衛生評
    鑑查核表」(附件三)進行現場查核作業。


八、衛生評鑑結果,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衛生評鑑合格者,由本部登錄於合格名單,並副知本部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衛生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依所列應改善
      項目改善完成,並將改善情形報送本部申請複評;複評未合格者,
      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九、合格名單有效期限為三年。工廠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第四點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


十、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應配合接受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寵物食品產品抽樣
    檢驗。經抽樣檢驗違反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
    全容許量標準者,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裁處。


十一、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應配合接受本部不定期追蹤查核。
    依前項規定追蹤查核結果未合格者,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
      查;期限內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者,本部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
      移除。


十二、登錄於合格名單者,其工廠平面配置(含廠房、廠區、生產設施及
      設備)變動,應於變動後三十日內通知本部,並檢附變更前、後之
      平面配置圖及其他相關文件,本部得依危害風險評估進行現場查核
      或執行必要之措施。


十三、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歇業、停工或復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三十日內,通知本部將其自合格名單
        中移除。
 (二)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自開始停工之日起十五日內
        通知本部。復工時,工廠應於復工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本部,本
        部得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追蹤查核。


十四、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
      除:
 (一)有效期限屆滿未重新提出申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點規定辦理之抽樣檢驗;或產品經檢驗
        不符衛生規定,命其改善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自合格名單
        中移除。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追蹤查核。
 (四)工廠平面配置變動,經本部依第十二點規定現場查核未通過,命
        其改善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五)歇業、停工或復工,未依前點規定期限通知。


十五、登錄於合格名單者經本部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本部應以書面通
      知該工廠,副知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