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精進及推廣本部所屬機構農業原型機
(Prototype)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所屬機構以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人
)於本部所屬機構以外場域測試評估,俾利於實際測試過程進行改良
,並保障研發人員智慧財產權利,特訂定本原則。
二、原型機已提出專利權保護或對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採取適當保
護措施者,得依本原則交由第三人於本部所屬機構以外之場域進行測
試評估。
前項原型機指雛型機或試驗機。
第一項測試評估應經研發單位(人員)機構之研發成果管理小組審議通
過,始得為之。
三、依前點規定進行測試評估,本部所屬機構應與測試單位簽訂測試契約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試單位(人員)應遵守保密義務、測試期間及補償費用等事項。
(二)測試原型機時,測試單位(人員)應於研發單位(人員)監督下,依操
作手冊或研發單位(人員)指示進行測試,及負責管理及維護測試場
域,並設置明顯標示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以確保工作人員之安全
。
(三)測試單位(人員)應將測試結果及評估意見回饋研發單位(人員)進行
原型機之調整,且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對研發成果及衍
生之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
(四)測試單位(人員)對於原型機研發成果不得對外公開、揭露。但經本
部所屬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違約之事由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