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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認定為非我國植物檢疫病蟲害疫區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9624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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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
  檢疫規定」所列病蟲害發生之國家或地區,輸出國申請認定為病蟲害
  非疫區,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非疫區認證國家應向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出下列資料供審查
  :
(一)非疫區之說明:包括地理位置、面積大小、與疫區是否有河流相通
   、是否曾發生洪水氾濫、是否有大風沙(Dust storm)、生態環境
   、隔離情形、其他足以說明其安全之特性,或該病蟲害無法在該地
   生存之理由。
(二)病蟲害之生物學資料:包括學名、分類地位、生物型、鑑定技術之
   難易度、寄主範圍、生活史特徵、存活條件與潛能、生殖潛力、傳
   播方式及其傳播距離、為害徵狀、造成損失及防治方法等。
(三)劃定非疫區所依據的系統及資料:
  1.應具備至少過去一年以上(詳如附表),根據該國政府提出之植物
   防疫檢疫或試驗研究機構調查計畫所執行之調查資料,包括一般性
   監視(General Surveillance)及特定性調查(Detection 偵查、
   Delimiting 界定、Monitoring 監測)。若無上述資料,則應提出
    科學證據證明因氣候條件或其他因素而使該病蟲害無法在該地區建
   立族群。
  2.應有詳細且符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國際檢疫標準(ISPM)良
    好監視規範之資料,如調查人員資格、適當設施、設備及儀器、有
   效的科學方法、鑑定專家及其組織系統等。
(四)維持非疫區所採行之檢疫措施:
  1.管制作業:如正式列入檢疫病蟲害清單中、有輸入檢疫特殊規定、
   對植物或植物產品進入非疫區有執行管制措施、設有適當之緩衝區
   (Buffer Zone)、對違規案件有適當處理並留有紀錄。
  2.具有例行性之監測資料可查。
  3.實施對生產者宣導之推廣計畫以加強防疫。
(五)對非疫區之追蹤確認措施:
  1.對每批輸出貨品執行專門檢查。
  2.規定研究人員、推廣人員及檢防疫人員,一旦發現該檢疫病蟲害應
   立即向該國國家植物檢疫機關通報。
  3.必須執行監測性調查(Monitoring survey)。
(六)文件檔案及檢討報告:第一款至前款所有相關文件資料皆有檔案可
   查,並有定期之檢討報告可供我方查閱。


三、書面資料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得請求輸出國派員諮商對談。


四、書面資料審查完成後,我方將派員於適當季節前往輸出國勘察確認。


五、我方人員前往執行勘察確認非疫區所需之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