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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陞遷序列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096060042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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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簡任第十職等

 

正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

專門委員

簡任第十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區分

(類別)

行政性職務

技術性職務

 

 

視察

薦任第八職

至第九職等

正工程司

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第七職

至第八職等

副工程司

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第五職

或薦任第六

等至第七職等

工程員

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

至第五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工程員

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

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第一職

至第三職等

 

附註

一、   其他未入本表之依據列職比照當序

二、   行政性(技術職務人如具有擬出缺技術性行政職務

任用資且無務人員遷法所定不得辦陞任之情形,亦可

依規定參加陞補。

三、   務人」第六條定「各機由本機關

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逐級辦理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

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等、官稱官階、官等級別高

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無適當人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

陞任。」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