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列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備 註
一
副組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正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區分
(類別)
行政性職務
技術性職務
職 稱
四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五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副工程司
六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
工程員
七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工程員
八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九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附註
一、 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據所列職務列等,比照相當序列辦理。
二、 行政性(技術性)職務人員如具有擬出缺技術性(行政性)職務
任用資格,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亦可
依規定參加陞補。
三、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
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
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
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
陞任。」